第一章:總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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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名稱:本會定名為「B27協進會」,英文名稱「B27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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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通訊地址:九龍橫頭磡邨宏禮樓地下 香港復康會社區復康網絡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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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宗旨: |
1. 舉辦活動,團結患有強直性脊椎炎的病患者(以下簡稱:「病友」),以達致彼此協調及支援目的,協力自助; 2. 促進病友與家屬/朋友的溝通,彼此關懷,互相支持; 3. 加強資訊交流,加深認識病況,協力鑽研及尋找治療本病之有效方法。 4. 展開宣傳、推介、聯繫外界病者,傳達治療本病之正確訊息; 5. 為病友們爭取治療強直性脊椎炎(以下簡稱:「本病」)及有關復康服務的福利及合理權益; 6. 協助有需要之強直性脊椎炎病患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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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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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員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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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正式會員: |
凡經註冊醫生證實患有強直性脊椎炎之病患者,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填妥入會申請表並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及繳納會費後,便可以成為本會之正式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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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附屬會員: |
凡正式會員之主要照顧者,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填妥入會申請表並經本會委員會通過及繳納會費後,便可以成為本會之附屬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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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永久會員: |
凡上述任何人士,願意遵守本會會章及認同本會宗旨,並願意捐助港幣貳仟元或以上者,即可成為永久會員,而日後之會費則完全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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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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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議、選舉、被選、表決及罷免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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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享受本會提供之一切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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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員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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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附屬/永久/贊助會員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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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遵守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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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準時繳交會費(永久會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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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推廣本會宗旨及支持本會各項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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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出席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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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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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架構,大會休會期間以執行委員會為執行架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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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屆執行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投票選出最少十人,獲選的執行委員再互選主席一名,內、外副主席各一名。執行委員會可視會務發展狀況而增減委員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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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任何情況下,執行委員會必須有最少七成執行委員由正式會員出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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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會各執行委員均屬義務,任期兩年,連續參選可連任,惟各執行委員不得兼任本會受薪僱員或接受任何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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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主席出缺時由內務副主席遞補,內務副主席出缺時由外務副主席遞補,外務副主席出缺時則由其餘委員互選一人遞補,其他出缺由執行委員會視會務狀況作適當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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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會員大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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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過及修改會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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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選舉執行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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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討及通過執行委員之會務及財務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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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執行委員會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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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執行會員大會的議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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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處理日常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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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財政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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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計劃會務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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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審核會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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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及報告每年會務與財政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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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執行委員會各委員之職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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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
本會代表,綜合處理及策劃各項事務,主持各項會議,批核財政支出、會員資格及監管各委員之職務進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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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務副主席: |
研定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負責一切對內之聯絡事宜,包括本會顧問和名譽會員之聯絡,並協助主席辦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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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務副主席: |
研定本會活動、福利和整體發展及負責一切對外之活動事宜,包括代表本會出席外間之活動及外間團體之聯絡事宜,並協助主席辦理會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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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 |
保管會印及會員名冊,負責一切文書工作,協助記錄議案及提交周年報告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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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 |
保管本會所有現金及資產,記錄來往帳項,編制財政預算及周年帳表,並會同主席或副主席簽發銀行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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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
協助籌備及推行一切活動及服務事宜,及協助處理會務及聯絡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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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顧問: |
凡被執行委員會邀請之義務顧問、醫療工作者、社會工作者或有關人士,均可成為本會該屆之顧問,無須繳付任何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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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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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於二至四月期間舉行,最少每兩年舉行一次,由主席召集,出席人數以全體會員不少於八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行前二十一天以書面郵寄、電話或電子通訊聯絡方式通知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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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特別會員大會 如有需要,經半數執行委員或十分之一正式會員聯署書面要求,主席須於接到請求書該日起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有關開會日期須於會議舉前十四天以書面郵寄或電話通知會員,惟討論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各點,並以全體會員不少於十分之一出席為法定人數。如第一次舉行時法定人數不足則宣佈流會,並在該日起二十一天內舉行會議,但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郵寄或電話聯絡方式通知各會員,而第二次舉行則不論出席人數多寡,皆為法定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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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議次數 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舉行會議六次,如主席認為需要或經半數委員要求時,可隨時召開,每次開會均須於七天前通知各委員,並以全體執行委員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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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議決案 各項會議的動議均須出席者過半數贊成方為議決案,表決時如遇雙方票數相同,則由主持會議的主席加投決定一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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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執行委員會會議 會議必須有半數委員出席,才可通過議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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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選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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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執行委員會的選舉須於會員大會當日舉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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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投票表格將於會員大會當日派發,或於會員大會當日以舉手投票形式選舉。並即場收集及在最少一名顧問監察下公開點票,過半數贊成方為議決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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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當選之新委員須於會員大會結束日起一個月內舉行新執行委員會會議,並將新任委員名單,以書面郵寄或電話聯絡方式通知各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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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舊任委員須於會員大會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移交一切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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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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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正式會員: |
每年會費為港幣伍拾元正,經濟困難人士,可向執行委員會申請豁免該年會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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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會員: |
每年會費為港幣伍拾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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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會員: |
願意捐助港幣貳仟元或以上者,即可成為永久會員,而日後之會費則完全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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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每年會費可於四月一日前開始繳交,有效期為一年,中途加入則作該年度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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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執行委員會可按需要而提出修訂會員收費,並須於會員大會中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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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會籍取錄與否,將由本會於一個月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申請人之申請結果,而不獲接受申請者可於十四天內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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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籍者,其已繳付之會費或一切捐贈概不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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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本會之所有收入及會費均須用作為達致本會成立之宗旨而舉辦之活動及事項。會員不分攤本會的任何入息及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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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本會之財務年度由每年四月一日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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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倘本會在任何一財政年度終結時出現負債情況,則該財政年度之負債須由全部執行委員負責,並須於該財政年度內將負債清還。惟如情況許可,本會會員大會可通過該財政年度之負債撥入下一財政年度之收支預算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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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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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本會如需解散時,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獲正式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得解散。如有剩餘資產,概捐與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本港慈善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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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會章如有任何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得施行,並呈交社團註冊處存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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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會員大會包括周年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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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革除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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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本會任何會員有違反會章、損害本會名譽或濫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經委員過半數通過後,可革除其會籍;但不服者可於七天內向委員會作書面上訴,主席必須在接到上訴書三十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以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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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保密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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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私隱】會員資料共用作本會內部聯絡、服務、統計之用。未經會員同意,絕不公開或血外界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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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二月廿八日 第一次修訂
二零零三年三月三十日 第二次修訂
二零零四年五月九日 第三次修訂
二零一一年五月五日 第四次修訂
二零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第五次修訂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第六次修訂